物业催费为何难?皆因忽略这三点
目前,国内物业公司赖以生存的根本仍然是传统物业费,平均主营收入八成来自于物业费收取。所以,物业费收缴率和欠费追缴率是所有物业公司都关注的经营核心。然而,对于一些二三线城市的物业公司而言,平均七成的收缴率以及缺乏有效的清欠手段,让物业欠费滚雪球般越积越多,往往项目撤场了还拖欠数百万费用无法追讨,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物业公司的发展。
物业催费清欠为何这么难?其实因为很多公司忽略没做好以下三点。
对于一些顽固的欠费业主和租户,靠物业人员发短信和上门通知催缴,作用不大。尤其是那些长期不住该物业项目的业主或搬走的租户,大部分物业公司对此束手无策。
另外,还有种少见情况是新房满足交楼条件后,物业没及时联系业主,有些业主并不急于入住,在拖延收房的同时也欠缴物业费。当物业公司向其追索物业费时,其会以物业公司未通知其交楼,即法律上有“怠于通知”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。
物业公司在涉及物业费追缴事项上需及时通知业主或租户,将收缴理由告知。如果通知几次仍不能得到回应,应及时考虑变更通知方式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规定“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,诉讼时效过了以后,不再享有胜诉权;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”。所以,物业企业对业主所欠的物业费建议在诉讼时效内设法追缴。参考多个公开判决的案例,法院一般会判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,应以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的履行其限届满之日起计算。
物业公司应及时关注欠费业主的履约情况,必要时中断诉讼时效。建议在每期债务期满之前,加大清欠力度,如多次上门催收、粘贴催缴通知单,发送加盖公章的物业催收函,或合资格律所的律师函等文件,可合法中断诉讼时效。
要注意的是,通过诉讼对陈年旧账的追讨,要做好持续的追缴证据积累和保存,将过去多年的每一次追缴工作及时留下证据并妥善归档。
部分物业公司为了收缴物业费,尤其对那些已经诉讼临期的老赖给予无理由减免滞纳金,甚至物业公司最后通过法院调解,以优惠打折的方式追讨物业费,无形中使用了“逆向激励”的措施。对于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,却没任何奖励措施。
事实上,这种逆行激励长久则助长了欠费歪风,导致了物业费收缴的恶性循化,最终导致物业费收缴率逐年下降,物业公司降低经营成本,影响服务逐年降低,物业公司难以为计。
物业公司必须纠正收缴态度,定期举行社区活动,对一直按时缴纳或预交物业费的业主给予礼品回馈或减免费用等“正向激励”,而不能无底线的向欠费的老赖妥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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